带薪年休假三两问

文章来源:fr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1日

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及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理解和落实不到位,本文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

问题一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故所有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理解,2008年12月16日,人社部办公厅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月6日作出《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二是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例1:职工在A公司工作1年后,从A公司离职后直接到B公司工作,则其到B公司当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例2:职工在A公司连续工作6个月后,从A公司离职后直接到B公司工作,则其在B公司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例3:职工在A公司工作6个月后,从A公司离职后直接到B公司工作5个月,再从B公司离职后直接入职C公司,则其在C公司连续工作满一个月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题二

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工作是指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全日制工作的时间,该累计工作时间可以在不同单位之间累计计算,且不要求连续累计,但未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期间不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内。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累计工作”时间均按照工作年限计算。

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职工已经享受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但又出现上述第②至⑤种情形,则其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对于无法整年度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当年或在新单位入职当年,其带薪年休假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整体“抹零”。具体折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问题三

单位能否直接安排职工休年假?

在实践中,出现一种情形,单位因为短期内无生产工作安排,准备安排部分员工集中休带薪年休假,如部分员工不同意在此时休假,单位能否直接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据此,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如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安排,已经安排职工休年假,即便职工后续有其他休假安排,也应当按照单位的统筹安排执行,在单位已经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后,如因职工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则应当视为职工已经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题四

职工未休年休假怎样处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如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则应当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问题五

未休年休假工资怎样计算,什么时间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有所不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300%包括单位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即单位实际应该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工资按照当年度全年工资收入核算(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之和除以261天计薪天数),企业职工的日工资收入则按照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除入职、离职当年因未整年度工作对不足1天部分“抹零”外,正常工作期间,未休部分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如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5天,实际休假4.5天,则应当支付其剩余0.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除正常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在本年度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也属于劳动者应当的工资,对于离职员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