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院前医疗急救,你知道多少?

文章来源:fr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6月13日

作者 | 杨 森

近日,网络上“郑州120接线员事件”的音频引发全网热议,目前当地卫健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跟进。通过目前公开音频可以得出该事件概览为:郑州一女大学生因突发疾病拨打120急救电话,接通后,因病情因素无法准确叙述所处位置,120接线员与其沟通不畅,且言辞中不乏说教字眼,也未及时派出急救车辆,最终导致该女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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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事件已进入相关调查程序,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知识与读者进行分享。文末引用类似生效裁判文书供读者对本事件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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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院前医疗急救?

依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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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如何设置?

依照该《办法》第五至第十六条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并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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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救中心的工作内容?

依照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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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的执业规范?

依照该《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执业主体包括有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人员,医师及护士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其中该《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救护人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予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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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应当如何运转?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在开展工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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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的法律责任?

除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外,该《办法》第三十七条针对急救中心的法律责任进行一定列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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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本事件外,单纯在具备诊疗关系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类似案例】

案号:(2021)辽01民终13726号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7日16时41分左右患者沈某某(孕妇)在路过沈阳市铁西区时,突发脑出血,呼叫被告沈阳急救中心无救护车到达抢救,后由他人送至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最终导致沈某某死亡。

裁判思路: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沈阳市急救中心作为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承担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治疗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沈阳急救中心应当接到“120”院前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本案中被告沈阳市急救中心在接到患者120急救呼叫后,未派出救护车及急救专业人员至患者病发地对患者进行施救,存在过错。对于患者沈某某死亡的原因,首先患者沈某某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是患者沈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被告沈阳急救中心从患者16时41分45秒呼叫120急救中心至17时10分56秒120急救中心回拨电话,中间间隔30分钟,明显延误了宝贵的院前抢救时间。

裁判结果:

根据相关医学理论,如患者被及时抢救,其胎儿生命具有挽救的可能性,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